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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XXX电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XXX电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1年第 90134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01 17:38:3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XXX电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14567917012N):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499号),文书内容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深圳市东方兴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为4403154130,发票号码为20301874-20301878,金额合计477,203.73元,税额合计81,124.63元,价税合计558,328.36元,开票时间为2016年4月27日。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81,124.63元,你单位于2016年4月申报抵扣,至我局检查之日止未作进项转出处理,造成少缴增值税及相关税费。

你单位取得深圳市昌雅润泰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发票代码为4403162130,发票号码为05259984-05260000,金额合计1,696,749.97元,税额合计288,447.53元,价税合计1,985,197.50元,开票时间为2016年10月19日。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288,447.53元,你单位于2016年10月申报抵扣,至我局检查之日止未作进项转出处理,造成少缴增值税及相关税费。

你单位取得深圳市彭浩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1份,发票代码为4403162130,发票号码为07661830-07661879;发票代码为4403162130,发票号码为32966289-32966319,金额合计8,023,511.00元,税额合计1,363,996.94元,价税合计9,387,507.94,开票时间为2016年12月14日与2016年12月16日。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1,363,996.94元,你单位于2016年12月申报抵扣,至我局检查之日止未作进项转出处理,造成少缴增值税及相关税费。

你单位取得深圳市兴奇特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2份,发票代码为4403161130,发票号码为13731808-13731849,金额合计4,112,329.00元,税额合计699,085.00元,价税合计4,811,414.00,开票时间为2016年7月23日。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699,085.00元,你单位于2016年7月申报抵扣,至我局检查之日止未作进项转出处理,造成少缴增值税及相关税费。

你单位分别于2015年10月和2016年1月(出口退税申报所属期)依据2份出口报关单(报关单号为520120150515368210、520120150515497899)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申报的出口货物名称为“单喇叭音箱”,涉及免抵退税额合计360,583.57元。上述出口行为经广州海关缉私局依法定性为虚假贸易出口申报不实。你单位利用上述虚构出口业务在所属期2015年10月和2016年1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并已于检查日前收到相关所属期全部应退税款。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的实地检查资料;(2)相关银行提供的你单位银行账户流水;(3)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导出的相关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4)在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导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情况;(5)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发票明细清单、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发票明细清单;(6)《广州海关缉私局关于“猎鲨行动”专案出口环节定性的复函》(穗缉便函〔2019〕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的“返点表”及补充说明;(7)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导出的《出口货物明细表》、《免抵退汇总表》、《免抵退审核表》、《已退库税收收入统计表》。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33号公告)的规定,上述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追征你单位2016年4月、2016年7月、2016年10月、2016年12月增值税合计2,432,654.1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追征你单位2016年4月、2016年7月、2016年10月、2016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170,285,79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追征你单位2016年4月、2016年7月、2016年10月、2016年12月教育费附加合计72,979.62元。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追征你单位2016年4月、2016年7月、2016年10月、2016年12月地方教育附加合计48,653.0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少缴增值税2,432,654.1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0,285,79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5目:“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15.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第一条第(二)项:“增值税纳税人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以下简称增值税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审判机关刑事处罚的,其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应税劳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以下统称货物劳务服务)执行以下政策:(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对应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视同内销,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的规定,你单位套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假报出口业务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定性为骗税,追征你单位2015年10月及2016年1月骗取的出口退税款360,583.57元,并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499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499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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