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1年第90135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01 10:27:3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XXXAB1F):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462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6月21日对你单位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深圳市小哥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为044031900104,发票号码为12189298,价税合计5,000元。上述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上述发票价税合计5,000元,你单位已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至我局检查之日止未作纳税调整。经我局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一稽税通〔2021〕94 号)后,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补开、换开发票及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造成少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发票明细单;(2)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的发票联、相关记账凭证和账页复印件;(3)你单位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复印件;(4)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5)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6)其他证据。
二、处理决定
(一)追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上述发票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应调增你单位2019年度所得额5,000元,你单位2019年原申报所得额162,451.44元,调整后2019年实际所得额为167,451.44元,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所得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应追征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250元。
(二)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少缴的企业所得税250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综上所述,对你单位追征企业所得税250元和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将上述款项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462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462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