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XXX钢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1年第 90136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01 10:28:3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XXX钢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XXX6276N):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505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18年4月18日至2021年5月21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取得湘乡市鹏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期间开具湖南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发票代码:4300151130,发票号码:01633803、01633804、01633806;发票代码:4300152130,发票号码:00486232、00562694、00562695、00564893、00564894;发票代码:4300153130,发票号码:01514347-01514349、0152844、01519144-01519146;发票代码:4300154130,发票号码:01433791、01433792、01433795-01433810;货物名称是中锰块,金额合计16,290,494.01元,税额合计2,769,383.99元,价税合计19,059,878.00元。经原湘乡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上述33份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税款合计2,769,383.99元已分别于税款所属期2015年9月至12月,2016年2月、4月、8月申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至检查日止未作进项税额转出,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将上述发票涉及的金额合计16,290,494.01元分别于2015、2016年度结转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其中2015年8,520,519.66元、2016年7,769,974.35元),至我局检查之日止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原湘乡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2)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及相关记账凭证及账页复印件;(3)你单位相关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4)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5)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6)你单位及唐明建的银行流水;(7)你单位的实地调查资料;(8)其他证据。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虚列成本,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是虚假的纳税申报行为,定性偷税。
1.追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33号公告)的规定,上述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追征你单位2015年9月至12月,2016年2月、4月、8月的增值税2,769,383.99元,其中:2015年1,448,488.34元,2016年1,320,895.6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追征你单位城市维护建设税193,856.88元,其中:2015年101,394.18元,2016年92,462.70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追征你单位教育费附加83,081.52元,其中:2015年43,454.65元,2016年39,626.87元。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追征你单位地方教育附加55,387.67元,其中:2015年28,969.76元,2016年26,417.91元。
2.追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上述发票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上述发票对应的业务和支出未真实发生,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你单位纳税调整如下:
你单位2015年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成本8,520,519.66元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你单位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346,701.07元(减去本案查补的2015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01,394.18元、教育费附加43,454.65元、地方教育附加28,969.76元),你单位2015年度原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11,825.79元,调整后2015年实际应纳税所得额8,458,526.86元,2015年度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114,631.72元,你单位已申报缴纳27,956.45元,应补缴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2,086,675.27元。
你单位2016年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成本7,769,974.35元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你单位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7,611,466.87元(减去本案查补的2016年城市维护建设税92,462.70元、教育费附加39,626.87元、地方教育附加26,417.91元),你单位2016年度原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43,943.81元,调整后2016年实际应纳税所得额7,755,410.68元,2016年度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938,852.67元,你单位已申报缴纳35,985.95元,应补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1,902,866.72元。
2015年、2016年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989,541.99元。
3.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2,769,383.9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93,856.88元、企业所得税3,989,541.99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505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505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