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1年第311号送达公告)
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NDBC38)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1〕499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所)于2020年4月3日至2021年6月25日对你(单位)2017年5月24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7年5月至2019年2月期间,对外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614份(含作废发票3份)。发票金额合计151,521,496.83元,税额合计24,567,230.38元,价税合计176,088,727.21元,属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详见《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发票明细表》)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的纳税人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发票领购及开具信息、进销比对信息、生产要素信息等资料;
(二)《关于罗定市引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协查编号:10000000119102113485)及清单;
(三)物业管理部门***大厦及***(广州)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证明》;
(四)广州银行提供的该单位的登记账户(账号:8002***02068)的资金往来流水。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该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614份(含作废发票3份),定性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虚开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24,567,230.38元(详见《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发票明细表》)。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水荫四横路110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1〕499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1〕499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发票明细表(编者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