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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1年第310号送达公告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1年第310号送达公告)

广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CXB69T)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1〕501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19年7月10日至2021年6月24日对你单位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期间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346份,金额合计219,719,163.91元,税额合计37,352,258.75元,价税合计257,071,422.66元(详见《广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的查询资料,证实你单位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户注销。经实地检查,未发现你单位在该登记的注册地址经营,电话也无法联系,属于失踪走逃企业;

(二)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的查询资料,证实你单位的上游开票企业共39户,纳税人状态均为非正常户或非正常户注销;

(三)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你单位取得的3户上游企业开具的132份进项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你单位的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账号:360202***01952424)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西支行(账号:0221109***00878)的银行账户资料,证实你单位资金往来情况异常;

(五)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进销对比情况分析资料,证实你单位存在进销对比异常;

(六)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在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期间对外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346份。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346份,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虚开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37,352,258.75元(详见《广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处理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水荫四横路110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1〕501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1〕501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广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编者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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