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佛山市***家具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7-07 15:29: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佛山市***家具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佛税稽罚告〔2021〕20号)。
本公告将于2021年7月7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网站、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龙江税务分局公告栏予以发出,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佛税稽罚告〔2021〕20号
佛山市***家具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7月30日之前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于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利用私人账户收取货款进行帐外经营,少列收入10,797,181.00元(含税,其中2017年4,822,606.00元、2018年5,974,575.00元),未将上述收入入账处理、未开具发票、未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增值税1,233,797.16元、企业所得税56,213.9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6,365.80元,构成偷税。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的内账资料:《2017-2018年经销商年统计汇总表》《2017-2018年经销商年统计表》、各经销商销售明细表、送货单。
2.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胡***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12***13020944576、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17***20691208、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48***03631812,以及何***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59410418278等私人账户的银行流水。
3.你单位总经理胡***的询问笔录1份、你单位自述材料1份。
4.你单位总经理胡***签章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
5.你单位2017-201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增值税申报表、税款入库汇总表和明细表。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3份、法人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4份。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你单位于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利用私人账户收取货款进行帐外经营,少列收入10,797,181.00元(含税,其中2017年4,822,606.00元、2018年5,974,575.00元),该部分收入没有入账,没有开具发票,没有申报纳税,造成少缴税款,已构成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公告〔2019〕7号)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共825,826.13元。其中,少缴增值税罚款740,278.30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51,819.48元、少缴企业所得税罚款33,728.35 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根据有关规定,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附件:本文书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
本文书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