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10707093222001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广东省内建安业预缴是否需要带征个人所得税
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规定:二、省内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2021年7月起,目前佛山对这政策如何规定的
咨询人:
李凌茹
咨询时间:
2021-07-07 09:3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7-08 11:57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等相关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在广东省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的异地施工企业及广东省内跨市从事建筑安装的异地施工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其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由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按工程造价的4‰核定征收。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