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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全款购房后开发商不开发票,合理吗?

受理号:

24400000020210706120509912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全款购房后开发商不开发票,合理吗?

内容:

您好,本人于去年8月在清远市清城区银盏方圆豪美云山诗意全款购买了一套期房,现因人才项目申报需要用到相关纳税证明,找开发商要发票纳税,开发商却拒绝开具,一定要等交房才给开,请问这合理吗?感谢解答

咨询人:

陈萌

咨询时间:

2021-07-06 12:05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7-07 15:40

回复内容:

清远税务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应税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转让不动产这一应税行为发生,即完成产权转移,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房地产企业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时可向购房者开具收据。如购房者要求开具发票,房地产企业可按《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选择相应的分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征税发票)。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开发项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交房日或实际交房日,纳税义务发生后,房地产企业收回预收房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进行冲红,再根据实际交易金额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 以上回复仅供参 感谢您对清远税务工作的监督与支持,如有其他问题咨询,欢迎关注清远税务微信公众号或致电12366 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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