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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合伙人退伙,合伙企业支付给退伙人退伙股份款,退伙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受理号:

24400000020210706115843778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内容:

合伙人退伙,合伙企业支付给退伙人退伙股份款,退伙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咨询人:

刘芳筠

咨询时间:

2021-07-06 11:58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7-07 10:12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八)财产转让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若该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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