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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集团间企业资金的无偿借贷业务,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内容: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6号文,对于财税2019(20)号文延长至2023年年底,2019(20)号文,集团内企业之间资金的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那如果母子公司之间的无偿借贷,免增值税,那就不用开对应的利息发票,请问,那对于资金借出方来说,该笔业务对应的企业所得税是否也是免税的,即无偿借贷,没有利息,那么也就不涉及企业所得税?(母子公司处于国内不同的省份)
咨询人:
曲小姐
咨询时间:
2021-07-06 11:38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7-08 17:22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集团内各企业均为独立的法人主体,也即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资金借出方应按独立交易原则确认利息收入,并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