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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2018年的发票,销售方因系统录入错误原因要求购买方开具红字信息表,购买方可以在2021年出具红字信息表吗

受理号:

14400000020210709112828193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红字信息表

内容:

2018年的发票,销售方因系统录入错误原因要求购买方开具红字信息表,购买方可以在2021年出具红字信息表吗

咨询人:

李淑贞

咨询时间:

2021-07-09 11:28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7-12 14:13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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