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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东税一稽公告〔2021〕308号)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东税一稽公告〔2021〕308号)


发布时间:2021-07-12

详见附件。


附件:

东税一稽公告〔2021〕308号(东莞市***劳务有限公司).doc

东税一稽处[2021] 441号(东莞市***劳务有限公司).doc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东税一稽处〔2021〕441号

东莞市***劳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21XMK7T)

我局(所)于2021年2月24日至2021年6月28日对你(单位)2018年7月27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是一户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521XMK7T,成立于2018年7月24日,法定代表人为颜国民,行业:建筑劳务分包;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登记注册生产经营地址:东莞市石碣镇水南村彩虹东路35号2楼,你公司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银行账户。你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于2019年3月22日被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石碣分局认定为非正常户。

你公司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经营活动中向我局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具体申报纳税情况如下:所属期2018年第三季度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为零申报;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逾期未申报。

(一)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况:1.经营地址无此公司;2.生产经营异常;3.团伙特征。综合分析有关数据和资料,认定你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实地调查现场图片、东莞市石碣镇水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2.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电子底账系统等税收应用平台查询数据;

3.主管税务分局提供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信息查询》表;

4.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申报情况查询:提取你公司在检查所属期内的增值税申报表,提取你公司在检查所属期内的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5.所辖税务分局已认定企业为非正常户资料;

6.金三系统水电查询截图。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在2018年8月至9月期间对外开出的1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金额754,368.94元,开票税额22,631.06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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