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东税稽公告〔2021〕93号)
发布时间:2021-07-12
详见附件。
附件:
东税稽公告〔2021〕93号(东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doc
东税稽罚〔2021〕54号(东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doc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税稽罚〔2021〕54号
东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9***61407XL)
经我局(所)于2015年11月6日至2020年11月2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向江西维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是一户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9日,原法定代表人庹***,于2016年12月29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庹姣凤,注册经营地址为东莞市樟木头镇***楼,实际经营地址为东莞市樟木头镇***号;你公司于2010年5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8年8月24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一)经检查,发现你公司于2014年9月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向江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虚开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41140,发票号码05672384-05672396,货物名称为贴片机,金额1,128,205.12元,税额191,794.88元,价税合计1,320,000元。
(二)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证明你公司是纳税主体及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2.庹***、欧***、黎***和方***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你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通过收取手续费的方式向江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虚开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主管税务分局提供的你公司非正常户认定资料。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9,600元,并处30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39,6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樟木头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