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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税务局:买卖合同经法院判决解除后(房产尚未办理产权),请问契税怎么退?

受理号:

24400000020210714082701929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房屋锲税退税问题

内容:

买卖合同经法院判决解除后(房产尚未办理产权),请问契税怎么退?

咨询人:

咨询时间:

2021-07-14 08:27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三水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7-16 07:30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的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因此,如符合上述文件要求的,请携带以下资料到不动产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本人退税账号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解除合同协议复印件、房管部门出具注销合同申请表或解除合同备案的回执。上述资料一式一份,需原件核对。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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