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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新兴县***货运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新兴县***货运有限公司)

云税稽公告送达〔2021〕5号

发布时间:2021-07-16 10:01:2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稽查局

新兴县***货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445***51LNUN3H)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云税稽处〔2021〕7号),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云税稽处〔2021〕7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云税稽处〔2021〕7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7月16日

附件:

税务处理决定书--新兴县***货运有限公司.doc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云税稽处〔2021〕7号

新兴县***货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4453***51LNUN3H)

我局于2020年4月20日至2021年2月26日对你司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司在2018年1月1日至 2019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经检查,你司涉嫌虚构相关业务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还涉嫌虚构业务从上游企业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通过虚增进项,达到少缴甚至不缴税款的目的,属于虚进又虚出的虚开发票情形。具体检查情况如下:

发票方面,你司从上游4户企业(2户为肇庆市的贸易公司,1户为河北省的贸易公司,1户为云浮市的贸易公司)取得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主要是*机动车*厢式运输车、*机动车*下灰半挂车、*机动车*半挂牵引车、*机动车*仓栅运输车、*机动车*自卸汽车、*机动车*清障车、*机动车*自卸式垃圾车等,涉及发票金额2,060,685.07元,税额324,914.93元,价税合计2,385,600.00元,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全部认证抵扣。在开具发票方面,你司向4户企业开具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4400163130,发票号码为27127406、27127408至27127415,发票代码为4400174130,发票号码为11359317至11359325,11362625至11362630,发票代码为4400192130,发票号码为13506727至13506728,发票金额共2,056,168.39元,税额324,181.61元,价税合计2,380,350.00元。你司进销对比,存在以下问题:

1、购进车辆类型、数量与销售车辆类型、数量一致的情况下进项大于销项。

2、同一类型机动车的购销基本上是销售发票开具日期在前,但购进发票开具日期在后(销售给新兴聚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除外)。

3、销售给新兴聚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车辆型号与购进的车辆型号不一致。

货物方面,因你司已走逃,无法取得相关合同进行检查,但经实地核查,你司经营地点是其父的农村房屋,不具备存放货物的条件,金三系统数据及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表明,你司也没有相应运输费用的发票。而你司上下游企业大部分为外地企业,没有运输费用发票明显不合常理,表明你司可能存在无货交易的情况。

资金方面,经检查你司开设的银行账户,你司4户下游企业中只有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鹿泉奥特莱斯分公司向你司支付货款的记录,但交易流水显示在收到货款后,你司全部在当日或次日又将该笔货款转到了陈春梅和法定代表人周池等个人账户;你司的4户上游企业中只有向河北旭华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的记录,资金来源亦为陈春梅和法定代表人周池等个人账户。另外从你司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反映,你司的资金往来存在以下问题:

1、你司上下游企业各有4户,但有资金往来的上下游企业各有1户,且其他6户企业中有5户为非正常企业,余下一户上游企业取证结果为现金交易且与销售的车辆型号不一致。

2、你司销售给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鹿泉奥特莱斯分公司均从河北旭华贸易有限公司购进,但交易流水每次都是先收取销售款,然后转账到陈春梅和法定代表人周池等个人账户再转回公司账户,最后才付款给河北旭华贸易有限公司。

3、你司每笔收款交易在公司账户上停留时间不超过两天,转出后账号余额基本为零。

4、销售给新兴聚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车辆两台价税合计181,000.00元,公司账户未见收款记录,但有周池尾号0711个人账户转账给新兴聚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海焦个人账户的记录,分三笔转账金额共136,000.00元。

5、销售给新兴县骏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三查询新兴县骏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没有税务登记信息,从发票上显示新兴县骏昇纳税人识别号码91445321MA4W7YAB8R与云浮市骏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码一致。),型号为豪沃牌ZZ5047CCYF341CE143的车辆1台价税合计89000.00元,公司账户未见收款记录。新兴县周池货运有限公司销售的型号为豪沃牌ZZ5047CCYF341CE143车辆的购销路径为:2018年12月27日云浮市骏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89500元销售给肇庆市凯锋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8日肇庆市凯锋贸易有限公司以90000元销售给新兴县周池货运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7日新兴县周池货运有限公司以89000元销售给新兴县骏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即是云浮市骏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检查人员通过从你司的上游企业(肇庆市凯锋贸易有限公司)取得该车辆的发动机号76408707和车架号LZZ1BAFBOJE707925,通过发函给云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协助查询该车辆的相关信息,并联系到该车辆的车主(梁发枝)。该车主证实,该车辆是2018年从肇庆市某公司购买并已于2018年11月12日入户。新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提供了该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日期2018年11月05日,发票代码144001824660,发票号码02185850,购买方梁发枝,销货方肇庆市鸿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厂牌型号豪沃牌ZZ5047CCYF341CE143,发动机号76408707和车架号LZZ1BAFBOJE707925,价税合计116800.00元。)。

综上,新兴县周池货运有限公司销售的型号为豪沃牌ZZ5047CCYF341CE143,发动机号76408707和车架号LZZ1BAFBOJE707925的车辆来源于云浮市骏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最终又由新兴县周池货运有限公司销售回云浮市骏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云浮市骏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进后没有出现再次销售,而且该车辆被购销时间集中在2018年12月27日和2018年12月28日。实际上,该车辆早在2018年11月12日已入户在个人梁发枝名下并使用,因此新兴县周池货运有限公司销售该车辆给新兴县骏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事实不存在,开具给新兴县骏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74130,发票号码11362630,发票金额76724.14元,税额12275.86元,价税合计89000元)是在没有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开具的发票。

在实地核查方面,检查人员通过实地核查、电话联系等方式均无法联系你司的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人员,你司的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人员已走逃失联。你司登记的经营地址是新兴县天堂镇西震管理区红岗村周忠元房屋第一卡,在实地核查时,你司生产经营地址现有周忠元夫妻居住,你司法定代表人周池为周忠元儿子,你司财务负责人钟彩华为周忠元儿媳,周忠元作出情况说明称周池与钟彩华已无法联系,近两年未曾见过他们,表明你司的注册经营地生产场所非真正的企业生产场地。

在纳税申报方面,你司虽然在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均正常申报,但通过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进项大于销项,且2019年9月起你司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说明你司故意逃避税务部门的监管。

综上所述,检查组认为你司销售给新兴骏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型号为豪沃牌ZZ5047CCYF341CE143,发动机号76408707,车架号LZZ1BAFBOJE707925的车辆1台,价税合计89000.00元)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就目前取得的证据资料来看,其他取得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涉嫌虚开,但由于其上下游企业多为非正常企业,且调查取证手段有限,未能取得更加充分的证据,建议暂时不作定性虚开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司在没有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涉嫌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发票代码4400174130,发票号码11362630,发票金额76724.14元,税额12275.86元,价税合计89000元),你司上述违法事实属虚开发票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你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你司在新兴县辖区范围内注册登记;

(2)你司在新兴县税务局备案的税务登记资料,证明你司是新兴县税务局管辖的企业;

(3)新兴县税务局提供的发票票种核定等资料,证明你司具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资格;

(4)新兴县税务局提供的发票领购记录,证明你司于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期间在新兴县税务局领用过增值税发票44份;

(5)新兴县税务局提供的你司开具发票的记录和从税务机关系统导出来的发票清单,证明你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发票代码为4400163130,发票号码为27127406、27127408至27127415,发票代码为4400174130,发票号码为11359317至11359325,11362625至11362630,发票代码为4400192130,发票号码为13506727至13506728,发票金额共2,056,168.39元,税额324,181.61元,价税合计2,380,350.00元。;

(6)新兴县税务局提供的申报纳税资料、发票开具和税收违法行为处理记录等资料,证明你司在开票期间虽然申报,但通过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进项大于销项,且2019年9月起你司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说明你司故意逃避税务部门的监管;

(7)新兴县税务机关提供的非正常户认定表、检查人员作的现场笔录和拨打注册登记所填写的法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电话,仍不能联系企业相关人员的视频,证明该企业已走逃失联;

(8)屋主周忠元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你司注册登记的地址信息不是真实的企业生产场地,企业相关人员已无法联系,存在主观故意违法的动机;

(9)你司基本账户的资金流水明细,表明你司涉嫌存在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等情况;

(10)肇庆市凯锋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该车辆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交通警察部门提供的车主资料及车主提供的情况说明,证实你司销售给新兴骏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型号为豪沃牌ZZ5047CCYF341CE143的车辆1,台价税合计89000.00元)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11)云浮市骏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销项发票明细表,证明新兴县周池货运有限公司销售的型号为豪沃牌ZZ5047CCYF341CE143,发动机号76408707和车架号LZZ1BAFBOJE707925的车辆来源于云浮市骏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最终又由新兴县周池货运有限公司销售回云浮市骏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云浮市骏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进后没有出现再次销售。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司在没有发生实质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虚开发票行为, 开票金额76,724.14元,税额12,275.86元,价税合计89,000.00元。

限你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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