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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广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广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发布时间:2021-07-20 09:02: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2021年第331号)

广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佛税一稽处〔2021〕971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佛税一稽处〔2021〕971号

广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A4UNRA04A):

我局于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1年7月9日对你单位2016年5月5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6年12月,你单位取得扬州市***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代码3200163160,发票号码07975300至07975305,发票金额合计593931.62元,税额合计100968.38元,价税合计694900元。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已于税款所属时期2016年12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额100968.38元,后于税款所属期2017年12月作进项转出。

2017年1月,你单位取得扬州市***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代码3200163160,发票号码08042858至08042863,发票金额合计594401.72元,税额合计101048.28元,价税合计695450元。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已于税款所属时期2017年1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额101048.28元,后于税款所属期2017年12月作进项转出。

根据原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你单位取得的上述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证实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构成了少缴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加税费的违法行为。

二、处理决定

(一)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该单位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追缴增值税202016.66元,你单位已于所属期2017年12月作进项转出,本案不再处理。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4141.16元,你单位已于所属期2017年12月作进项转出并补缴相应城市维护建设税,本案不再处理。

(三)教育费附加: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 追缴教育费附加6060.5元,由于你单位于所属期2017年12月作进项转出,相应教育费附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相关规定免征,本案不再处理。

(四)地方教育附加:根据《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追缴地方教育附加4040.33元,由于你单位于所属期2017年12月作进项转出,相应地方教育附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相关规定免征,本案不再处理。

(五)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2017年12月自行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加收增值税滞纳金35088.6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2490.24元,合计37578.85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将上述税费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上述税款及滞纳金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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