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1年第 90166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19 15:40:4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9LTDA2W):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555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19年6月24日至2021年7月12日对你单位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7年6月至11月期间,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向河南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16户企业开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83份,金额合计 27,499,004.78元,税额合计4,674,830.25元,价税合计 32,173,835.0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注册地址物业产权所有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及该地址实际经营企业的房屋租赁合同;(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提供的你单位基本账户对账单;(3)从金税三期征管数据系统、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导出的你单位接受、开具发票信息;(4)从金税三期征管数据系统导出的你单位纳税申报信息。
二、处理决定
1.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28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上述283份发票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合计 27,499,004.78元,税额合计4,674,830.25元,价税合计 32,173,835.03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上述款项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555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555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