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72009415835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收到利息,付款方要求我司开发票
内容:
你好,我想请问一下。我司收到利息,现在付款方要求我司开发票,那发票的服务名称应该怎么填?税率为多少?
咨询人:
林嘉淇
咨询时间:
2021-07-20 09:41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7-20 15:48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贷款服务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