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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源城区税务局:银行贷款利息与银行手续费支出发票

受理号:

14400000020210720092055827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银行贷款利息与银行手续费支出发票

内容:

请问一下,公司向银行借款,其借款利息没有开具发票,只提供了利息回单,回单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吗?还是一定是要发票才可以,;另外银行手续费是否也是要开具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

咨询人:

曾玉云

咨询时间:

2021-07-20 09:2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源城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7-20 17:22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衷心感谢您对广东税务12366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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