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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税务局:新办企业增值税发票使用问题

受理号:

14400000020210718191056620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新办企业增值税发票使用问题

内容:

我企业是2021年4月新注册登记并办理的税务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领取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万元版的20份。在2021年4-5月收到供货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2021年6月1日起为一般纳税人。请问:1、领取的20份增值税发票是否以是继续使用,且可以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收到供货商的税率为13%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咨询人:

赵本峰

咨询时间:

2021-07-18 19:1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7-21 09:48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时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最高开票限额内仍可以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的规定,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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