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721090608218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发票税收分类
内容:
员工电工证年审发票开票内容是“生活服务*培训费”,退回给开票单位要求开具“非学历教育服务*培训费”,对方告知无法开具,只可以开”生活服务*培训费“。请问此发票是否符合规定?此发票内容为”生活服务*培训费“是否可接受入账?
咨询人:
李辉
咨询时间:
2021-07-21 09:06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7-22 11:05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七)生活服务。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业范围。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开票方应当如实填开发票。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