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720230115927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建筑业一般计税下的差额计税
内容:
建筑业在一般计税情况下可否选择差额计税
咨询人:
Larson
咨询时间:
2021-07-20 23:01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阳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7-22 11:12
回复内容:
惠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因您描述的问题过于简略,无法明确您的实际问题,以下答复仅供参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相关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请您对照以上文件,核定企业的实际情况。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如仍有疑问可拨打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0752-3823182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