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26 16:58:5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 分享至:
廖某某(身份证号码:450481XXXXXXXX0415):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中山税一稽检通二〔2021〕99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检查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中山税一稽检通二〔2021〕99号
廖克亮(身份证号码:450481XXXXXXXX04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现派胡亮新、余菲等贰人,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协查进行调查取证,请予支持,并依法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为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有权拒绝协助税务机关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