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10722124308990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契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内容:
签订购买商品房合同价格89万,另与开发商签订金额23万《装修协议书》1份。疑问1:开发商开具的发票均为“*不动产*商品房”,这样开票是否正确?疑问2: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在计算契税时,将装修费23万一同计收了契税,是否违反规定?
咨询人:
钟生
咨询时间:
2021-07-22 12:43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三水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7-26 17:28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房者签订带装修房合同时,将不动产销售价格进行拆分,分别签订销售不动产合同与装修补充合同的,应将收取的全部房价和装修款按“销售不动产”开票及计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6号)规定,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