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10727151943793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企业取得返还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用于奖励给财务人员或申报人员,是否合并计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内容:
企业取得返还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用于奖励给财务人员或申报人员,是否合并计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咨询人:
黎小姐
咨询时间:
2021-07-27 15:19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7-28 15:52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属于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收入,应并入支付当月该职工的工资、薪金中,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