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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发票遗失后,拿其他联次复印做原始凭证,请问还需不需要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14400000020210727140419087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发票遗失

内容:

发票遗失后,拿其他联次复印做原始凭证,请问还需不需要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咨询人:

陈楚琪

咨询时间:

2021-07-27 14:04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7-28 09:00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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