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400000020210727140419087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发票遗失
内容:
发票遗失后,拿其他联次复印做原始凭证,请问还需不需要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咨询人:
陈楚琪
咨询时间:
2021-07-27 14:04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7-28 09:00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