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10728183007210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关于人防车位能否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分摊并扣除成本
内容:
企业自建综合体,有部分自用,部分出焦点。其中人防车位,企业目前承包出租给物业公司。在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人防车位能否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分摊成本并进行扣除。
咨询人:
裴小姐
咨询时间:
2021-07-28 18:3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8-02 15:44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 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