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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之前月份有一份材料发票未抵扣,现在对方单位的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税号等其他不变,请问这份发票现在能不能勾选抵扣?

受理号:

14400000020210805085252318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供货方企业名称变更,能抵扣吗?

内容:

请问,之前月份有一份材料发票未抵扣,现在对方单位的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税号等其他不变,请问这份发票现在能不能勾选抵扣?

咨询人:

梁小姐

咨询时间:

2021-08-05 08:5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8-06 17:38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纳税人变更登记信息后,应按相关新名称、地址等信息进行开票和收票。如按旧信息开具的发票的开票时间在工商变更登记前则该发票有效。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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