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20215091327683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企业向员工支付的民事赔偿(工伤及职业病相关)税前扣除问题
内容:
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并认定有伤残评级),工伤待遇赔偿完之后,因该职业病(目前无法根治)不仅使员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使员工及其家庭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和长期精神损害,员工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等法律法规规定,向企业索取赔偿。赔偿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一次性变业补助金等赔偿。企业现已同意赔偿。请问,该类赔偿款企业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若可以扣除,是否需纳入“职工福利费”在工资总额百分之14内扣除?谢谢!
咨询人:
刘彧
咨询时间:
2022-02-15 09:13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02-18 17:29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应根据上述政策内容和实际情况进行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