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20425144616520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关于申报增值税的疑问
内容:
请问在中山市的总分支机构下新增了一个分支机构,这个新的分支机构申报增值税是独立申报还是跟总分支机构一起汇总申报呢?
咨询人:
李诗梅
咨询时间:
2022-04-25 14:46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04-27 16:11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综上,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是针对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情况。更多具体要求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了解。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