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20425121043557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企业申请退回留抵的进项税,会影响之前加计扣除进项税的金额吗?
内容:
企业申请退回留抵的进项税,这部分进项税之前已计提加计扣除进项税(企业同时符合进项税加计扣除的政策),这种情况下需要调减退税对应的加计扣除进项税金额吗?
咨询人:
李小姐
咨询时间:
2022-04-25 12:1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04-28 17:19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规定,“(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三、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第十条的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见附件2)。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申请向纳税人出具留抵退税款缴回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如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请按照上述规定填报申报表。如仍对申报表填报有疑问,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联系。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