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存量房买卖税费应知道
发布时间:2022-03-25 16:47:5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根据规定,合同成交价格低于规定的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标准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规定的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标准核定计税价格。
一、个人转让住房
个人转让住房(转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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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 |
计税条件及税(费)率 |
计税公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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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
转让住房 |
暂免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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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
免征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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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2年(含)以上的住房对外销售 |
免征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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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不足2年(含)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缴纳增值税,税率为5% |
(取得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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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住房所在地为市区,县城、镇,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分别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7%,5%,1% |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适用税率 (纳税人为境内个人的,在上述计税方法基础上减按50%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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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费率为3% |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3% (纳税人为境内个人的,在上述计税方法基础上减按50%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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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附加费 |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费率为2% |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2% (纳税人为境内个人的,在上述计税方法基础上减按50%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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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
转让住房 |
暂免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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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提供原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等有效凭证的,据实征收,税率为20% |
(转让收入-房产原值-合理费用)×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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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提供原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等有效凭证的,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1% |
转让收入×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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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 |
免征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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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买住房(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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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 |
计税条件及税(费)率 |
计税公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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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
购买住房 |
免征收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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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
家庭首套 |
≤90㎡ |
不含税计税价格×1% |
>90㎡ |
不含税计税价格×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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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二套 |
≤90㎡ |
不含税计税价格×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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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不含税计税价格×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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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三套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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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税计税价格×3% |
注:个人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个人转让非住房(不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应缴纳的税费
转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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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 |
计税条件及税(费)率 |
计税公式 |
印花税 |
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为0.05% |
不含税计税价格×0.05% (纳税人为境内个人的,在上述计税方法基础上减按50%征收) |
增值税 |
提供原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等有效凭证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征收率为5% |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购置原价/作价)÷(1+5%)×5%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住房所在地为市区,县城、镇,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分别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7%,5%,1% |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适用税率 (纳税人为境内个人的,在上述计税方法基础上减按50%征收) |
教育费附加 |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费率为3% |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3% (纳税人为境内个人的,在上述计税方法基础上减按50%征收) |
地方教育附加费 |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费率为2% |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2% (纳税人为境内个人的,在上述计税方法基础上减按50%征收) |
土地增值税 (附注) |
提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的 |
土地增值税=增值额×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增值额=房地产转让收入-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费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
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重置价格评估报告,但能提供原购房发票、原购房契税完税凭证的 |
土地增值税=增值额×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增值额=房地产转让收入-购房发票所载金额×[1+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的间隔年数×5%]-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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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提供原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等有效凭证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的,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5% |
转让收入×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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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提供原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等有效凭证,据实征收,税率为20% |
(转让收入-房产原值-合理费用)×20% |
不能提供原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等有效凭证的,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1.5% |
转让收入×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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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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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 |
计税条件及税(费)率 |
计税公式 |
印花税 |
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为0.05% |
不含税计税价格×0.05% (纳税人为境内个人的,在上述计税方法基础上减按50%征收) |
契税 |
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税率为3% |
不含税计税价格×3% |
【附注】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房地产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根据增值率确定适用税率,税率表如下:
档次 |
级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1 |
增值率≤50% |
30% |
0 |
增值额×30% |
2 |
50%<增值率≤100% |
40% |
5% |
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
3 |
100%<增值率≤200% |
50% |
15% |
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
4 |
增值率>200% |
60% |
35% |
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
加计扣除金额=原购入价*购入年限*5%;购入年限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视同为一年。
三、个人无偿转让房产
转让类型 |
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
无偿赠与对其承担 直接抚养或者赡养 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
法定继承人继承、 遗嘱继承人继承 |
接受遗赠 (非法定继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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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卖方)涉及税种、税率 |
增值税及其附加 |
免征 |
免征 |
免征 |
免征 |
个人所得税 |
不征 |
不征 |
不征 |
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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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
只对直系亲属不征 |
只对承担直接赡养义务的赡养人不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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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
如有书立相关文书的,按0.05%征税 |
如有书立相关文书的,按0.05%征税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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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买方)涉及税种、税率 |
契税 |
3% |
3% |
不征 |
3% |
印花税 |
如有书立相关文书的,按0.05%征税 |
如有书立相关文书的,按0.05%征税 |
如有书立相关文书的,按0.05%征税 |
如有书立相关文书的,按0.05%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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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不征 |
不征 |
不征 |
不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