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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税务局:购销合同印花税

09-30 购销合同印花税 我要评论

受理号:

24400000020220510143818616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购销合同印花税

内容:

根据原《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有以下问题请贵局回复:1、以上《管理办法》是否已废止?如已废止,请问具体废止时间是什么时候?2、以上《管理办法》中提到的,工业企业的购销合同,其购销环节应征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按70%计税征收,目前是否还有效?是否仍可以实行?

咨询人:

小柯

咨询时间:

2022-05-10 14:38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05-11 15:51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知悉,现答复如下: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对《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进行了修改。其中第四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填写《其他纳税核定表(印花税核定)》(附表1)进行核定,具体如下:(一)工业企业的购销合同,购销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的70%作为计税依据。(二)商业及其他企业的购销合同,购销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的50%作为计税依据。(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购销合同,购销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30%作为计税依据。(四)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应纳税凭证核定计税依据及税目。此条例是没有进行修改的,仍有效实行。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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