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20510094926761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发票作废,预缴税款办理退还。
内容:
发票作废,预缴税款如何办理退还?
咨询人:
刘清爽
咨询时间:
2022-05-10 09:49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05-13 15:35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若属于代开发票作废,作废发票后的预缴税费可以抵扣下次代开申请应补税额。如需退回税款,请携带相关缴款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此外,因无法确定您的增值税发票类型,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