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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税务局:继承的房产再出售,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差价的20%,还是按照核定总价的1%

受理号:

24400000020220510092948234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继承房产再出售,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内容:

继承的房产再出售,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差价的20%,还是按照核定总价的1%

咨询人:

张女士

咨询时间:

2022-05-10 09:29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05-12 17:56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8号)第一条规定,“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请提供相关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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