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2051717542858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落实住房租赁税收政策操作指引
内容:
1、我公司是一家物流市场,主要经营出租办公与仓库、旅店住宿、个人住房业务。 2、那么我司的旅店住宿和个人住房业务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公告中的增值税和房产税的优惠政策。 3、公告中的增值优惠需要是住房租赁企业,那么房产税优惠是否也需要是住房租赁企业。 4、如何确定是住房租赁企业,如何确定房子是住房。 5、我司给个人开票内容为房租,是否就是住房租赁企业,物流市场是否不需要向住建部门备案。 6、急,请帮忙解答,谢谢!
咨询人:
王先生
咨询时间:
2022-05-17 17:54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05-19 16:37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二条规定,“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第四条规定,“本公告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公告所称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 ” 综上所述,如需享受房产税减征政策,则承租方应属于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此外,上述政策文件中的“住房租赁企业”指已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如需了解相关开业报告或备案事项,建议向当地住建部门咨询了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