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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税务局: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怎么去计算这个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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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怎么去计算这个年限?

内容:

土地增值税中,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①假如时间是8个月,按照几年来算呢? ②1年3个月,是按照多少年算呢? ③1年9个月,是按照多少年来算呢?

咨询人:

黄俊龙

咨询时间:

2022-06-20 14:5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06-22 17:20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规定:“七、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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