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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税务局:电商平台和售后回购的税务处理

受理号:

14400000020220627150810686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电商平台和售后回购的税务处理

内容:

我司为A公司,需在甲平台进行销售产品,但对方规定:首先需将产品从A公司销售给中间公司B公司,然后由A公司的子公司C公司从B公司处购入,购入后再到甲平台进行销售。其中A公司销售价低于C公司购入价,C公司在甲平台的销售价低于C公司的购入价,平台承诺,对于C公司在平台销售价与购入价的差额给予补贴。 问题一:A公司销售后由C公司购入,此处是否可直接按照正常销售采购进行处理缴税,该笔交易是否认定为关联交易? 问题二:C公司收到的平台补贴,是否需要确认为收入体现在发票中,即发票开具金额应该是平台销售价格还是平台销售价格+平台补贴价格? 问题三:如果平台将补贴金额给我们之后,要求我们开具服务费发票,我们的税务上又该如何处理? 以上是我的问题,谢谢!

咨询人:

冯琪

咨询时间:

2022-06-27 15:08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06-30 15:56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零九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 为确认您的交易形式和具体情况,建议您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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