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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税务局:外省企业在中山市有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所得税需要预缴吗?

受理号:

14400000020220721114439199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跨区域经营

内容:

外省企业在中山市有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所得税需要预缴吗?

咨询人:

陈潘婷

咨询时间:

2022-07-21 11:44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07-25 18:16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因您描述的内容无法确认企业具体经营情况,建议您与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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