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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税务局:违法解雇的经济赔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受理号:

24400000020220720092523969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违法解雇的经济赔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内容:

依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赔偿金具有惩罚性质,与经济补偿金的定义性质均有区别,经济赔偿金不属于上述规定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范畴,故违法解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赔偿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再行支付给劳动者呢?

咨询人:

熊阳明

咨询时间:

2022-07-20 09:25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07-25 18:16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若无法确认是否属于上述情况,可携带资料至税务机关门前核实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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