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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税务局:珠三角农村集体经济联合社征地补偿款缴税

受理号:

14400000020220726163144909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珠三角农村集体经济联合社征地补偿款缴税

内容:

办事人员您好: 请问:1,征地补偿款要缴税吗?缴税的标准? 2,征地后补偿农民的社保保障款要缴税吗? 请问以上的涉及问题看哪些政策文件?谢谢。

咨询人:

杨艳娇

咨询时间:

2022-07-26 16:31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07-29 17:20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若不属于上述不征税范围,则需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如需确认更多税费情况,建议您提供具体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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