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20726153333137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减少境外直接投入的资本金后,享受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递延的部份税金是否要交回
内容:
我公司为香港公司投资的外资企业,前期境外直接投资1000元美元 (有验资 报告),由于公司想扩大投资规模,于2018年将未分配利润400万美元转不注册资本,并根据财税(2018)年102号文件享受了递延缴税的优惠政策。由于市场与疫情的影响,公司规模扩大不如意,于2022年股东决定对境外直接汇入的注册资本一部份400万美元进行减资汇出境外。现请教贵局,我部份境外资金汇入部份的减资行为,是否对享受递延税金优惠有影响,分配的所得税是否要即时缴交。若是的话,是根据哪个税法与税收规定?请给予回复!
咨询人:
卓小姐
咨询时间:
2022-07-26 15:33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07-29 17:20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规定,“二、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境外投资者采取上述投资行为所投资的企业统称为被投资企业。 (二)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 六、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综上所述,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