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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税务局:供货商开具的发票被认定为失控发票如何退税

受理号:

14400000020220729111741107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供货商开具的发票被认定为失控发票如何退税

内容:

供货商开具的发票被认定为失控发票,我方作为出口商无法根据该发票办理退税。现在供货商不肯配合进行申报和补缴税款,我方如果想获得退税应该如何处理,向哪个部门申诉?

咨询人:

何女士

咨询时间:

2022-07-29 11:17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08-03 14:49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二条规定,“(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综上所述,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并核实具体情况。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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