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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税务:台风无情税有情 | 带您了解非正常损失税费政策

台风无情税有情 | 带您了解非正常损失税费政策

南沙税务  2022-08-11 15:39 发表于广东

台风无情税有情,一文带您了解非正常损失税费政策

最近,台风又双叒叕来袭了!

为了帮助纳税人、缴费人最大程度减少损失,我们特意梳理了一份关于自然灾害发生后可以享受的税费政策,请收好这份攻略。

一、增值税政策

1.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

2.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政策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三、房产税政策

1.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2.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

四、车船税政策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十九条

五、印花税政策

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 号)

六、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

七、资源税政策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

八、契税政策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不超过原面积的,免征契税;超出原面积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

九、个人所得税政策

1.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对在广东省内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以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给予减征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最高不超过受灾当年度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90%。

2.对个人取得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十、依法办理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十一、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十二、推行容缺办理

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

●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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