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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税务:您想了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在这里!

您想了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在这里!

中山税务  2022-08-17 17:23 发表于广东

一、哪些是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征收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数据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中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方案的通知》(中府函〔2017〕839号)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单位税额

四、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五、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六、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政策性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情形: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以及其他用地。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外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

困难减免情形:

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享受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常见问题

Q:公司承租农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应由谁缴纳土地使用税?

A: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Q: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A: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Q:未办理土地流转手续的集体土地,由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A: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Q: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有哪些税收优惠?

A: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供稿:财产和行为税科、东区税务分局

编发:中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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