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日报:优服务 促规范 稳增长丨即征即退?合规凭证不能少
发布时间:2022-09-09 15:48:25来源:揭阳日报
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来说,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此提醒大家,享受税收优惠,合规凭证不能少。
满足哪些条件可以申请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规定,纳税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下称“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在申请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具体包括:
1、凭证管理符合规范;
2、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
3、审查合规;
4、纳税信用等级不为C级或D级;
其中凭证管理符合规范是指,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则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其中,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发生哪些情形不得申请享受
纳税人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候,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
1.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
2.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未提供书面声明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40号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在日常采购业务、财务核算及申请退税时,大家一定要把握好这一规定。如有任何涉税问题,欢迎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者关注“揭阳税务”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