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923100717092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代扣代缴的增值税抵扣问题
内容:
代扣代缴增值税如何抵扣进项税额?我公司于9月16日代扣代缴了支付股东借款利息的增值税,请问要抵扣进项税,除完税证明还要什么资料?有抵扣期限的限制吗,还是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一样的抵扣要求?
咨询人:
冯莉
咨询时间:
2021-09-23 10:07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9-23 17:11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纳税人按照税收缴款凭证上的税额,手工填入申报表,税收缴款凭证目前没有抵扣期限。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