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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税务局:建筑企业异地预缴缴纳地点应如何明确

09-28 建筑企业异地预缴 我要评论

受理号:

1440000002022092316451012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建筑企业异地预缴缴纳地点应如何明确

内容:

异地建筑企业项目横跨两个区,且该项目只有一个总合同,未按区区分合同,则异地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应如何选择缴纳地点。如果我选择其中一个区作为缴纳地点,我项目下的专业分包企业在另一个区缴纳增值税,我是否可以以其在另一个区缴纳增值税的发票来作为我预缴抵扣的发票。

咨询人:

赵思哲

咨询时间:

2022-09-23 16:45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09-28 17:11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建议您先与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并确认相关申报事项。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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