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00414162054108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关于“应收账款等债权性收益权转让”类资管合同的印花税如何缴纳?
内容:
因工作需要,咨询该类信托产品是否涉及印花税应税行为:以募集的信托计划资金受让应收账款收益权,并与转让方股东签订《应收账款回购协议》,由其股东对信托财产(应收账款收益权)提供回购及差额补足义务。该类信托产品在合同期限内收取的底层资产收益已按照{财税2017}56文“贷款服务”缴纳贷款服务销项税。基于实质重于形式与税收一致性原则考虑,请问对于这种底层资产属于债权性的财产权资管产品,是否需要穿透底层资产性质?若产品已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是否也需按照“借款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请尽快回复,谢谢!
咨询人:
江炜健
咨询时间:
2020-04-14 16:15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4-23 10:37
回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立合同人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建议您可参考上述规定,现行印花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如有特殊情况无法确认,建议您及时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界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