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719082210458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收到预收款暂未发货,是否可以开增值税发票
内容:
1.设备制造业分期收款,请问在收到30%预收款时可否开具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必须等到设备发货时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票?2.增值税确认收入时点与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时点必须保持一致吗?如果设备已发货并确认所得税收入,但此时只收到了60%发货款,请问是应该按全额的设备款确认增值税收入还是按已收到的60%发货款来确认增值税收入?
咨询人:
蔡小姐
咨询时间:
2021-07-19 08:2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7-21 14:41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您公司收到预收款时,可开具已收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三、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并无强制要求需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保持一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